旧制度下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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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之四以上的人民在农村。土地制度在法国得到发展,因而自然不存在像东欧那样的农奴制度。农民没有为领主服劳役的义务,某些情况下极少量象征性的劳动除外。农民不是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就是在租来的土地上为自己劳动,他们或者是分成佃农,或者受雇于领主或其他农民。
此图显示了18世纪60年代法国农民如何在田野备耕和播种,本画刊印于一本法国书籍之上。农业体系决定财产权、社会等级制,同时也决定了法国城市中食品供应状况,所有上述方面产生的不满和担忧都对即将来临的法国革命发生影响。(Ann Ronan Picture Library/HIP/The Image Works)
然而,采邑仍然保留了封建时代某些残余的特征。贵族采邑主享有“狩猎权”,即保有在自己土地和农民土地上禁猎和狩猎的特权。他们通常垄断了村舍的磨坊、面包铺以及葡萄压榨机,还就这些收取使用费,称之为“专利费”。他们拥有采邑法庭的某些残余司法权力和一定的地方警察权力,并从中收取费用和罚金。
旧制度下的财产制度还有另一个特殊点。每一个采邑主(有些资产阶级,甚至有钱的农民也购买了采邑)对位于采邑村庄内的全部土地拥有所谓的“财产征用权”。这就意味着“拥有”土地的小地主可以在采邑内部自由购买、出售、租借、遗赠或继承土地,但他们必须承认采邑主的“财产征用权”,每年要向他交纳一定数量的租金,如因出售或死亡而变更土地所有者,要付转移费。在承认这些“财产征用权”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发展得相当普遍。农民直接拥有全国土地的五分之二,资产阶级拥有五分之一弱,贵族可能拥有五分之一强,教会则拥有十分之一弱,其余是王室土地、荒地或公共土地。最后必须指出,所有的财产权利还要服从某些“集体”权利,村民据此可以在公共土地上砍柴或放猪,也可以在收获后的他人的土地上放牲口,通常土地是没有篱笆和围栏的。
这一切看来似乎颇为复杂,但是重要的在于了解财产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制度。甚至今天,在工业化国家,全部财产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土地上,包括地面和地下的自然资源。在18世纪,财产要比今天更加意味着就是土地。资产阶级即使其财产大部分在船舶、商品和商业证券上,却也大量投资于土地;而1789年在法国,资产阶级拥有的土地几乎与贵族一样多,并且超过教会。革命在于通过使土地私有制摆脱采邑收费、财产征用权、村社农业习俗和教会什一税等各种间接障碍,从而使财产法律革命化。革命还废除了其他诸如公职财产和行会行东财产等旧的财产形式,这些主要是对享有特权的排外集团有利。总之,革命建立起现代意义的各种私有财产制度,从而特别有利于拥有土地的农民和资产阶级。
农民不仅拥有五分之二的土地,而且几乎占用了全部土地,他们主动经营土地,承担风险。这就是说,土地分别由贵族、教会、资产阶级和王室占有,一小块一小块地出租给农民。法国一直是一个小农国家,没有像英国、东欧或美洲种植园那样的“大农业”。领主不行使经济职能。他们(当然也有例外)不是依靠经营庄园和出售自己所有的作物和牲畜生活的,而是依靠接受无数的封建权益和酬金生活的。在18世纪,与贵族普遍复兴有关,在法国发生了通常称之为“封建反动”的现象。领主面临生活费用上涨,同时由于物质上的普遍进步而又意欲取得更高的生活永平,因此就更苛刻地征收封建权益或恢复早已废除的封建权益。租佃和分成的条件也变得不利于农民。农民像雇佣劳动者一样,处于不断加大的压力之下。同时,农民对“封建权益”比以往更为不满,因为他们在许多方面把自己看作是土地的真正主人,而领主仅是邻居绅士,没有理由享有与他们不同的特别收入和身份。问题在于财产制度在许多方面已不再与真正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活动发生任何联系。
由君主国在几个世纪内所形成的法兰西政治统一,同样也是革命的基本前提,甚至是革命的起因。无论存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只要在政治上统一为一个国家的国度里,这些条件就能促成全国性的舆论、全国性的鼓动、全国性的政策和全国性的立法。中欧缺乏这些条件,而在法国,存在着一个集中的法兰西国家。改革家无需创建这个国家,而只要统治它,改造它。18世纪的法国人已具有作为一个称之为法国的政治统一体成员的意识。革命大大激发了这种成员意识和博爱意识,使这种意识转化成对公民身份、民权、投票权的渴望,并且急于想运用国家和国家主权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在革命突然爆发时,人们相互以公民致意,高呼国家万岁。